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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代理建築業申報時,要以誰的身分進行驗證?
1、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之申報義務人是銷售預售屋者(建築業),須使用銷售預售屋者(建築業)的工商憑證,才能使用「憑證登錄,線上申報」。
2、如採「線上登錄,紙本申報」,仍應以銷售預售屋者(建築業)為申報人,線上登錄申報資料、上傳買賣契約電子檔後,印出申報書紙本交由銷售預售屋者(建築業)用印,連同其他應附文件紙本(含申報人查填用印完成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自主檢查表),由地政士擔 任代理人送件至受理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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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新制施行(110.7.1)後,什麼型態的建案需要申報備查?申報時機?
取得建造執照之建案,只要是在新制施行(110.7.1)後以「預售屋」方式開始銷售者,不論是否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需在開始銷售前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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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銷售申報備查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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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銷售申報備查的內容為何?
預售屋銷售申報備查 包括預售屋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2部分:
1.預售屋資訊:如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等。建案只要是以預售屋方式銷售,無論其用途係供住家、辦公室、店面(店鋪)或其他用途使用,均要辦理「預售屋資訊」申報備查。
2.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預售屋建案法定用途只要為供住宅類使用,即需要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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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1日施行的實價登錄2.0新制重點?
1、110年1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等(實價登錄新制)三法,業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7月1日施行。
2、修正後新制重點包括:(1)成交案件門牌地號完整揭露,(2)預售屋銷售前 應報請備查、成交後即時申報,(3)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4)紅單交易納管,(5)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管理。
3、新制施行後將可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即時、正確,並使不動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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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遺失如何申請補發?可以跨縣市申請嗎?
1.親自辦理: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等文件至土地(建物)所屬之地政事務所櫃台辦理收件。(申請人如不檢附印鑑證明,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縣/市/區/立)地政事務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切結書內簽名。)
2.委託他人辦理:檢附申請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蓋妥印鑑章之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登記申請書(記明委任關係),由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土地(建物)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辦。
3.收件後由承辦人員審核無誤後即予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如無人提出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即補發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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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親人過世時,誰是繼承人?
一、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者,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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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被繼承人之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時將公告註銷,俟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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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申請嗎?或是一定要找地政士(代書)辦理?最遲應何時辦理?逾期辦理有無處罰規定?
一、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有拋棄繼承者,並應加附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 協議分割繼承者,並應加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是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
二、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各市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
三、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1年4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
四、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之期間)。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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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如何辦理土地拋棄繼承,應備何文件?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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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登記>何謂「限制登記」?限制登記有哪幾種?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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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是否只要申報登錄房地成交價?
各界對於不動產交易最關切的就是成交價格,但房地產價格的形成,受區位及不動產本身的條件等因素影響,所以實價登錄如僅申報成交價並無法呈現完整資訊,故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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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動產登記是否須親自辦理?
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為確認當事人的身分及真意,以往在 申辦不動產登記時,除了契約書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已依法公證、認證或地政士簽證,或已檢附當事人印鑑證明等特別條件外,登記義務人均需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核對身分。配合智慧政府優質地政服務推動,109年3月起內政部已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的措施,民眾只需線上登錄資訊,即可取代過往登記義務人臨櫃核對身分的不便,也不必再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另因應經濟部實施無印章的公司登記文件政策,公司法人自110年4月起也可辦理線上聲明,持續推廣應用。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可分為3步驟:
一、當事人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數位櫃臺」網站
(https://dc.land.moi.gov.tw),登錄不動產標的、辦理事項、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等相關聲明登記資訊,以表示義務人處分的真意。民眾需使用自然人憑證,公司法人則以工商憑證辦理。
二、由開業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核對當事人身分後,以專業代理人的自然人憑證驗證聲明。
三、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應附文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關送件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受理後會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
本項措施可幫申請人節省寶貴的時間,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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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是否會處罰?
一、買賣成交案件:
(一) 買賣雙方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仍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申報,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申報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二)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三) 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會給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機會,但經通知限期15日內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再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二、租賃成交案件:
(一) 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以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申報登錄或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申報登錄或改正者,則按次處罰至完成申報登錄或改正為止。
(二) 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三、預售屋成交案件:
(一) 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按建物戶(棟)數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依建物戶(棟)數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會給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機會,但經通知限期15日內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再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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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目的為何?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國有財產局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為何?
一、列冊管理之目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二、列冊管理之期限,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三、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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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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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 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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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類>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產權資料?應準備那些文件?
請攜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查詢被繼承人之歸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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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要申報登錄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之期限為何?
一、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買賣雙方應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
二、租賃案件:透過不動產經紀業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三、預售屋案件:銷售預售屋者(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包括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在與買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資訊。如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則由受託之經紀業者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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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詢登記有案之地政士?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連結]),點選「地政士資訊系統>地政士開業資料」進行查詢開業登記之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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