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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獲獎勵金、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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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同意,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的支持服務活動,身障者取得的獎勵金,可免納所得稅。但財政部規定,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所取得的報酬,因屬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具薪資所得性質,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2 條規定設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的照顧與訓練,以教導其製作麵包、餐盒、手工藝品方式,使身心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陶冶、豐富其生活。
據財政部瞭解,這類訓練身障者的機構多數附設在醫院,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的支持服務活動,功能界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活動等,並非以「就業」及「生產」為目的。財政部說,由於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間並無勞雇關係,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並肯定其學習表現,由機構按身障者學習成果核發的獎勵金,可比照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規定的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時,因身障者與雇主間有勞雇關係,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財政部規定,身障者取得的報酬,應課徵所得稅。
【2009/09/1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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