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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權 過 戶 |
1.買賣房屋找合法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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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要辦理土地、房屋的產權登記、抵押貸款或是辦理繼承、贈與等,都知道要找代書,政府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提昇專業代理人之水準,健全專業證照制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地政士法」,該法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所以現在代理他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不但要經過考試及格,並且要向地政處申請開業執照,以及要加入公會才可以執業,也不再稱為「代書」、「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該稱為「地政士」。 2.合法地政士應具備條件 :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 1 ) 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 2 ) 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 3 ) 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 4 ) 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 5 ) 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應修滿三十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四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3. 地政士得執行業務範圍 : ( 1 )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 2 )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 3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 4 )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 5 )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 6 )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 7 )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 8 )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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